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,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,国务院令第292号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第四条规定,“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;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,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。”
针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工信部令第33号《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》第五条规定,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, 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。未经备案,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。”第二十二条规定,“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的,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关闭网站。”
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,汉博倡导广大用户严格按照要求对网站进行备案,以免因为备案问题影响您网站的正常访问。
购买我司主机的用户,都可以登录提交备案相关资料,由我司代为备案。
网站备案面签步骤:
第一步:现场拍照
请网站负责人本人携带核验所需资料原件到 新网互联指定备案现场(包括新网互联总部、各分支机构以及授权服务商,由网站主办者就近选择)进行拍照。
第二步:请将您携带的证件资料交给拍照人员进行审核并复印留底。
需核验资料如下:(注意:所携带资料必须与备案系统中填写证件一致)
1) 网站主办者相关证件(原件)
如果网站主办者为单位,核验证件为: 机关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请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书,如没有,可提交事业法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等原件;
如果网站主办者为企业,核验证件为:工商营业执照等原件;
如果网站主办者为军队,核验证件为:军队代号证书等原件;
如果网站主办者为个人,核验证件为:身份证,如没有,可提交户口簿、军官证、台胞证等原件;非中国公民请提交护照原件。
2) 网站负责人证件(原件)。
3) 印章(如网站主办者是个人,不需要携带)。
4) 域名证书复印件(如域名在我司注册的,可不带)。
5) 网站委托书(网站负责人不是单位法人的)
第三步:留存身份证明和单位有效证件复印件. 网站主办者和我们要同时签订信息安全管理协议书。
备案办理时间: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通管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对我们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。
审核合格的工信部会下发网站备案号,我们将实施网站接入;不合格则将备案信息退回到我们的备案系统,由我们重新核验。
请您注意查收邮件,或登录备案系统查询备案状态。
备案证书下载和备案号放置:备案通过后,请登录备案系统,下载电子证书。将下载后的证书放到跟网站首页相同的目录下,备案号写在首页上。
特别提示:
1. 网站涉及新闻、药品和医疗器械、出版、文化、教育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、医疗保健等内容的,需先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再做备案。
2. 在主办单位相同的情况下,新增网站或域名不需要再进行二次备案,可使用同一备案号。
备案系统登录地址:http://icp.hzhanbo.com